创利投深度解读:P2P监管细则12条“禁令”真正意义
P2P监管细则的落实,终于有希望了,P2P行业终将迎来春天。12月28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之上,实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
《办法》的出台,对P2P规制的现实价值在于使其发展回归法治,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才是投资者继续投资的不竭动力,这也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创利投平台表示《办法》对整个行业的有着重大的影响,是行业的重大利好政策。
就此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而言,对于P2P平台的监管总体上采取的是负面清单制。所谓的“负面清单制”是指,政府等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哪些领域不能涉及不能做,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方面都能涉及。相对于正面清单准入制,负面清单制更为宽松,更利于行业的创新发展,这种管理思路也一直是行业最认可的。“负面清单”中明确了12条“禁令”,让创利投理财师为大家解读一下这12条“禁令”的真正意义。
P2P平台禁令一:不得自融资
除此之外,还不得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目前有不少P2P平台的借款端来自于关联企业,包括平台自身参股的公司、平台的股东参股的公司、平台实际控制人参股或控制的其他公司、平台自身或控股股东的上下游公司。
P2P平台禁令二:不能设立资金池
目前国内绝大多数P2P平台资金都未实现银行托管,即使是对外宣称已与银行达成合作的平台也是有名无实,有协议无真正托管操作。在未来18个月的时间里,几乎每一家P2P平台都需要达成与银行的真正托管合作。目前,创利投正在和银行方面积极洽谈托管合作。
P2P平台禁令三:不得提供担保
所有的P2P平台将实现“去担保化”。不过,并没有明确担保的方式,像是关联担保公司的担保以及当下最流行的风险备用金的形式,是否可取,还需等待下一步明确细则出台。
P2P平台禁令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此条禁令意味着,在官网之外的宣传时,平台只能传播自己的品牌、理念、实力等,而不得进行借款项目的宣传和推广。
P2P平台禁令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格定位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只能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能发放贷款。
P2P平台禁令六:不得期限错配
目前有很多P2P平台基于竞争、刷流量、获取客户等目的对融资项目的期限或者金额进行拆分,因此就产生了期限错配与资金链断裂。此禁令将最大程度杜绝期限错配与资金链的断裂。
P2P平台禁令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此前有部分P2P平台与银行、基金、保险等机构合作,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试图发展成为一站式理财平台,如今想要发展此类业务,则需申请相应的资质牌照。不过,此举能隔离传统金融机构与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传递效应,以免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规避法律和监管。
P2P平台禁令八:不得混业经营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这与第七条大抵相似,估计拿到相应的资质牌照就可以了。不过,对于这方面并没有明确。
P2P平台禁令九:不得造假欺诈
这条禁令从本质上来说,这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过,其中不乏一些定性而非定量的词语,像是“故意”、“夸大”、“瑕疵”、“歧义性语言”、“虚假片面宣传”等,则需要一个界定标准;同时还需出台信息披露标准。
P2P平台禁令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P2P平台不得进行股票配资,对平台的风控以及审核难度的进一步提升,要注意借款人资金的用途,不得流入股市。
P2P平台禁令十一: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强调互联网金融各个领域各司其职,分业经营。
P2P平台禁令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P2P平台还需配合其他监管规定,其中也包括各个地方金融办对于该地区P2P平台的相关监管规定。
互联网金融在过去之所以能快速发展,不是因为遵循某种经营模式,而是因为敢于创新,能够对接市场需求。创利投平台理财师认为,P2P监管细则将重塑P2P生态环境,只要保持创新能力,P2P网贷行业就能浴火重生,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办法》的出台,对P2P规制的现实价值在于使其发展回归法治,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才是投资者继续投资的不竭动力,这也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创利投平台表示《办法》对整个行业的有着重大的影响,是行业的重大利好政策。
就此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而言,对于P2P平台的监管总体上采取的是负面清单制。所谓的“负面清单制”是指,政府等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哪些领域不能涉及不能做,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方面都能涉及。相对于正面清单准入制,负面清单制更为宽松,更利于行业的创新发展,这种管理思路也一直是行业最认可的。“负面清单”中明确了12条“禁令”,让创利投理财师为大家解读一下这12条“禁令”的真正意义。

P2P平台禁令一:不得自融资
除此之外,还不得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目前有不少P2P平台的借款端来自于关联企业,包括平台自身参股的公司、平台的股东参股的公司、平台实际控制人参股或控制的其他公司、平台自身或控股股东的上下游公司。
P2P平台禁令二:不能设立资金池
目前国内绝大多数P2P平台资金都未实现银行托管,即使是对外宣称已与银行达成合作的平台也是有名无实,有协议无真正托管操作。在未来18个月的时间里,几乎每一家P2P平台都需要达成与银行的真正托管合作。目前,创利投正在和银行方面积极洽谈托管合作。
P2P平台禁令三:不得提供担保
所有的P2P平台将实现“去担保化”。不过,并没有明确担保的方式,像是关联担保公司的担保以及当下最流行的风险备用金的形式,是否可取,还需等待下一步明确细则出台。
P2P平台禁令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此条禁令意味着,在官网之外的宣传时,平台只能传播自己的品牌、理念、实力等,而不得进行借款项目的宣传和推广。

P2P平台禁令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格定位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只能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能发放贷款。
P2P平台禁令六:不得期限错配
目前有很多P2P平台基于竞争、刷流量、获取客户等目的对融资项目的期限或者金额进行拆分,因此就产生了期限错配与资金链断裂。此禁令将最大程度杜绝期限错配与资金链的断裂。
P2P平台禁令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此前有部分P2P平台与银行、基金、保险等机构合作,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试图发展成为一站式理财平台,如今想要发展此类业务,则需申请相应的资质牌照。不过,此举能隔离传统金融机构与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传递效应,以免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规避法律和监管。
P2P平台禁令八:不得混业经营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这与第七条大抵相似,估计拿到相应的资质牌照就可以了。不过,对于这方面并没有明确。
P2P平台禁令九:不得造假欺诈
这条禁令从本质上来说,这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过,其中不乏一些定性而非定量的词语,像是“故意”、“夸大”、“瑕疵”、“歧义性语言”、“虚假片面宣传”等,则需要一个界定标准;同时还需出台信息披露标准。

P2P平台禁令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P2P平台不得进行股票配资,对平台的风控以及审核难度的进一步提升,要注意借款人资金的用途,不得流入股市。
P2P平台禁令十一: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强调互联网金融各个领域各司其职,分业经营。
P2P平台禁令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P2P平台还需配合其他监管规定,其中也包括各个地方金融办对于该地区P2P平台的相关监管规定。
互联网金融在过去之所以能快速发展,不是因为遵循某种经营模式,而是因为敢于创新,能够对接市场需求。创利投平台理财师认为,P2P监管细则将重塑P2P生态环境,只要保持创新能力,P2P网贷行业就能浴火重生,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