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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房屋征收补偿新规下月施行

未知 2014-12-22 17:12

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需三分之二所有权人“点头”

  本报讯

  (记者 舒娅疆)16日,《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成都举行,《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监督检查等问题作了细化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对于被征收人,《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据介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十分关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条例》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为独立机构,其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在房屋征收后的补偿方面,《条例》特别注重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政策的不断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达到和谐拆迁的最终目的。《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原址返迁时房屋补偿面积不得小于原居住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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