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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未知 2014-12-03 16:06

  导报记者 刘勇  曹凤芹 济南报道

  “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情况,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也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11月28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力在《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说。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李力告诉经济导报记者,《条例》中明确了征收决定启动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房屋征收启动程序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 提出,并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和形式要求。

  严禁非法强拆李力表示:“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情况,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也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在征收工作 中,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合理征收补偿的权利,以及其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的权利。被征收人不服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均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禁止政府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对于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此外,《条例》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作出授权条款。

  “从工作实践看,各地住宅房屋最低价格补偿标准一般设定为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90%。”李力说。责任明确据导报记者了解,历来拆迁中的“钉子户”之所以不愿意搬迁,就是因为补偿的标准过低或不透明造成的。对此李力表示,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拆旧补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旧城区改建征收的住宅房屋,往往建筑年代早,建筑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如果仅按照其房屋实际市场价值进行征收补偿,很难保证其重新购置到类似房屋,也会导致其买不起同区位、同面积的新建商品房,难以保证其居住条件不降低。”李力介绍说。李力解释,“按照《条例》的基准,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建筑结构、建设年代、楼层、朝向、配套等因素,在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之上,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条例》还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李力说,最低面积补偿大都掌握在45-60平方米之间,为防止“一刀切”造成各地工作不衔接问题,“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并对国务院条例授权省制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具体办法,以及国务院条例未作规定的对出租公房征收补偿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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