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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50%增值税是新型墙体材料的一部分

未知 2015-06-27 12:14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部门(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加速新墙体材料的推广,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现在的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产自本通知附加到“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新墙体材料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新墙体材料,支付增值税进行50%的政策。

第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目录”上市新墙体材料应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本通知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a)销售生产的一种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类、限制的项目。

(2)销售生产的一种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严重污染的过程。

(3)税收信用评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估等级C或D。

纳税人的退税问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符合上述条件,没有提供一份书面声明中出具虚假材料,材料或税务机关不得给回扣。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为它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要求,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纳税人应当独立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墙体材料的销售和应纳税额。独立的会计不按规定,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2月底前在其网站上,本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下列项目宣布: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由于违反了税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警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个例外),自处罚决定发布后36个月,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中列出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统一更换,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此通知将从2015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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